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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评发实施细则(2017年)
时间:2020年04月07日 09:45 来源: 作者: 浏览: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5号)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额度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特困生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3500元,贫困生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2500元。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6.本学年学院认定的贫困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程序:

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由省教育厅下达名额指标,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工作组按在册学生比例将指标分配到各班,以班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学生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内公示(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2.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评审,经各班学生民主评议,辅导员确认后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辅导员审查、无误后交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工作组审核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确定的学生纸质材料收齐,将汇总名单上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

4.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天。公示结束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5.学生工作办公室和财务部负责,按学期将三年制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以银行储蓄卡形式发放受资助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管理:

1.国家助学金由学院设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不得挪用。

2.国家助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兼得。

3.各班在评选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进行评选审核,杜绝弄虚作假,切实将指标落实到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4.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追缴已发国家助学金外,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5.获得国家助学金后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者,一经发现即刻追回国家助学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工作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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